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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(黑龙江)
2005-07-29 12:22   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 
财税〔2005〕87号
【发布单位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 【发布日期】2005-05-26
 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财政部驻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  为支持农业发展,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:

  自2005年7月1日起,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%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。

  请遵照执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国家税务总局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五年五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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